京财税〔2019〕196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9〕196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等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2532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18〕1847号)同时废止。
三、我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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